案藏杀机:清代四大奇案卷宗 作者:吴蔚

《案藏杀机——清代四大奇案卷宗》为非虚构类历史纪实文学,内容包括发生在清朝的著名四大奇案:科场案、甘肃冒赈案、刺马案以及杨乃武与小白菜。
这四个案子,无一不是当时轰动一时的大案,且分别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和深刻的背景,能从根本上折射出满清一朝的政治、军事、社会、民生各方面。
科场案讲述的是科场考试舞弊,关系着清朝的教育和科举制度,以及利益集团背后的党争;甘肃冒赈案讲述的甘肃全省官员集体贪污,深刻揭示了封建官僚体系的弊端;刺马案讲述的是两江总督马新贻遇刺事件。这一重大刑事案件的背后,关系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军事集团的复杂争斗;而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被诬陷通奸谋杀,屈打成招,判了死刑,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,只涉及到司法以及民众话语权等问题,却因为机缘巧合卷入了朝廷内部的党派之争,更由于到慈禧太后一力打压湘军的复杂背景,沉冤竟然得以昭雪。四个案子各有侧重,因而各个案情的写作风格也完全不同。
《案藏杀机——清代四大奇案卷宗》一书以大案为焦点和主线,同时也没有局限于案情本身,对大案发生的历史背景、相关人物均做了简略的交代,以更能体现出时代的风云特征。可以说,在这四个历史大案中,浓缩着满清王朝二百余年的荣辱与沦桑。



《案藏杀机——清代四大奇案卷宗》为非虚构类历史纪实文学,内容包括发生在清朝的著名四大奇案:科场案、甘肃冒赈案、刺马案以及杨乃武与小白菜案。
这四个案子,无一不是当时轰动一时的大案,且分别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和深刻的背景,能从根本上折射出清朝的政治、军事、社会、民生各方面。
科场案讲述的是科场考试舞弊,关系着清朝的教育和科举制度,以及利益集团背后的党争;甘肃冒赈案讲述的是甘肃全省官员集体贪污,深刻揭示了封建官僚体系的弊端;刺马案讲述的是两江总督马新贻遇刺事件,这一重大刑事案件的背后,关系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军事集团的复杂争斗;而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被诬陷通奸谋杀,屈打成招,判了死刑,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,只涉及司法以及民众话语权等问题,却因为机缘巧合卷入了朝廷内部的党派之争,更由于涉及慈禧太后全力打压湘军的复杂背景,沉冤竟然得以昭雪。四个案子各有侧重,因而各个案情的写作风格也完全不同。
《案藏杀机——清代四大奇案卷宗》一书以大案为焦点和主线,同时也没有局限于案情本身,对大案发生的历史背景、相关人物均作了简略的交代,以更能体现出时代的风云特征。可以说,在这四个历史大案中,浓缩着清王朝二百余年的荣辱与沧桑。


第一章 科场案
由于科举考试是通往权势和利益的唯一门槛,因而无论采取如何严密的防范措施,或如何残酷的严刑峻法,始终还是难以杜绝侥幸者的作奸犯禁。民国年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一度叱咤风云,其实他还有另一个身份,即历史上著名的科场代考枪手——他曾经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,均顺利中举。
壹、顺天丁酉科场案
清朝顺治十四年(1657),农历是丁酉年。按照清朝制度,子、午、卯、酉年为大比(乡试)之年,因此在这一年的八月,全国各省的省城都将要普行乡试。
各地的考场中,以顺天科场最为重要。顺天科场设在京师北京,凡顺天(今京津地区)、直隶河北省、关外以及名隶国子监或籍系满蒙汉军八旗的士子,都可以参加顺天乡试,称为“北闱”(“闱”为试院别名)。同时也允许各地监生、贡生离开本籍,到京师赴考。
对于丁酉年的乡试,天下莘莘学子已经翘首期盼了三年。谁都没有想到,这一年,将发生清朝历史上最大的科场案。即使在中国考试制度史上,此案也是空前的一页。
自隋朝实行“科举取士”以来,科举制度在中国已经施行了一千多年,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,成为封建社会选拔人才的最主要的渠道,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。这种以考试成绩而不是以门第来选拔官员的制度,虽然有其必然的历史局限性,但在封建时代,确实是统治者所能找到的唯一的能在最大范围内、最公正地选拔人才的机制。“学而举则仕”,最直接的后果,就是催生了不论门第、以考试晋身的士大夫阶层。
科举制度在唐朝时渐趋完善,基本特征是分科考试,择优录取。考试分常科和制科两大类。常科每年举行,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。常科名目很多,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、明经、进士、明法、明书、明算等科。其中以明经、进士两科最重要:明经一般试帖经和墨义;进士则试帖经、杂文、策论,分别考记诵、辞章和政见时务。进士科的要求比明经科更高,当时有俗语说“三十老明经,五十少进士”,即说明进士科的难度,考上的人数往往只是明经科的十分之一。
唐太宗李世民、武则天、唐玄宗李隆基三人是完善唐朝科举制的关键人物。唐太宗扩充国学规模,进士科录取极严;武则天首创了殿试,并增设取武将的武科举,但殿试只限于武则天当政时,并未成为唐朝定制;唐玄宗时,诗赋则成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内容。终唐一朝,科举取士约一万人,唐朝的宰相百分之八十是进士出身,由此可见科举的影响和成效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唐朝,授予新科进士的官职远较后代为低,唐朝秀才科上上第授正八品上官职,明经科上上第授从八品下官职,进士、明法两科甲第授从九品上,乙第只能授最小的官从九品下。盛唐著名诗人王维高中状元后,授官太乐丞,即为从八品下的小官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唐朝的科举有点类似现代的公务员招考。
宋朝时,除了取士的数量大增外,对科举制度的最大改良当属皇帝加强了对取士过程的控制。自宋太祖赵匡胤开宝六年(973)起,殿试正式成为定制,取中的进士一律要经过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,最后的名单和名次也由皇帝钦定,因而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“天子门生”,而不再是考官的门生,由此减少考官同士子结党营私的可能性。殿试结束后,宣布登科进士名次,然后由皇帝赐宴琼林苑,史称琼林宴。凡于殿试中进士者均立即授官,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。
科举经过历代变迁,到明朝时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考试制度,共分四级:院试是各地考生参加县府的考试,由省提督学政莅临主持,及格者称生员,俗称秀才。乡试是省一级的考试,每三年举行一次,逢子、午、卯、酉年举行,称为“大比”;如果赶上皇帝喜庆,也会下诏加开,称为“恩科”。考期一般在秋季八月,所以又称“秋闱”,主考、副主考均由朝廷临时选派。乡试中举,称为乙榜,又称桂榜。取中者称为举人,俗称孝廉,或称登贤书。考得第一名者,称解元。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,是中央一级的考试,由阁部大臣主持,每逢辰、戌、丑、未年举行,又称“春闱”。取中者为贡士,第一名称会元。殿试则是皇帝亲自主持,分三甲出榜:一甲三名,分别称状元、榜眼、探花,赐进士及第;二甲若干,赐进士出身;三甲若干名,赐同进士出身。二、三甲第一名一般称为传胪。殿试只用来定出名次,能参加的贡士通常都能成为进士,不会再有落第的情况,并从此官服加身,荣耀无比。
不过,科举制发展到明朝,已经与唐朝科举大有不同,开始明显露出僵化的迹象。就考试的范围来说,唐朝包括经义、时务和经史,而明朝主要是四书五经,其他的知识统统被视为“杂学”。就应试文体来说,唐朝主要是诗赋、帖经、墨义等,而明朝则是八股文。八股文讲究形式,其行文格式有严格规定,必须由破题、承题、起讲、入手、起股、中股、后股、束股八部分组成,内容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、华丽辞藻、合乎格式即可,不求有独立思考、创新见解,根本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。清朝不但完全承袭了明朝的制度,而且清朝统治者出于私心,屡次大兴文字狱,在思想上对士人控制更严。举例而言,晚清时,梁启超十二岁中秀才,十七岁参加乡试中举人,被视为神童。但他自己也承认“帖括(为应付考试而设的八股文范文选刻本)之外不知有所谓经史也”。而他的师傅康有为出身书香世家,自小熟读经史子集古今典籍,却十六岁才中秀才,之后六次参加乡试均名落孙山,失意科场二十年。
唐朝和明清的科举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差异,主要是二者实行科举的目的就已经大相迥异:唐朝是为了选才纳贤,为国家选拔有用人才;而明清是为了束缚士人的思想,加强君权。数百年来,八股文扼杀了无数人的创造力,明清的科举也失去了初创时的积极意义,不能造就人才,而选拔出来的人也并非学问出众之人,这也是为什么明清许多状元自及第后就默默无闻的原因。但是,对于常人而言,科举是步入仕途的唯一阶梯,过了这关,就是鲤鱼跃过了龙门,就会变化成龙,利禄所在,天下人无不趋之若鹜。
顺治十四年(1657)正月二十一日,新年伊始,二十岁的顺治皇帝突然发布了一道谕旨,内容并非军国大事,而是限制八旗子弟参加科举考试。这道谕令刚好在大比之年伊始发布,显然有着特别的意义。
清朝以武功定天下,素有崇尚“国语(意为满语)骑射”的国策。凡八旗子弟,上自皇帝,下到八旗幼童,从一出生就要开始进行“国语骑射”的教育和考核,直到花甲之年才得中止。但自清廷入关后,局面开始有所改变,八旗子弟发现一旦科举考中,既可以立即升用,得到优厚的俸禄,又可以免去从军之苦役,于是开始崇尚文学,热衷于科举。顺治皇帝对此十分忧虑,多次强调说:“我朝以武功开国,频命征讨不臣,所至克捷,皆恃骑射,今天下一统,勿以太平而忘武备,尚其益习弓马,务选精良。”但仍然不能阻止八旗子弟崇文怠武,以致顺治皇帝不得不以谕旨来强行限制。此则故事固然是出于清朝“以武定国”的传统,却也说明了在金榜题名后的风光荣耀和高官厚禄的诱惑下,科考给人带来的诱惑何等之大,就连八旗子弟也不能抗拒。
这道谕旨的背后还透露出一点,那就是科举名额十分有限,清朝皇帝希望将这些为数不多的名额留给汉人,以此笼络人心。正因为科举从来就是一座独木桥,参试的人数远远大于被录取的人数,时刻要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。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早熟的国家,科举自存在之日起,就与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联系到了一起。而统治者为了维护形象,选拔出真才实学的人才,也制定各种考场规则,全力采取措施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录取的公平性。这样,一方面是花样形式不断翻新的作弊手段,另一方面却是日益严格的考试纪律和严厉残酷的惩戒措施,由此形成中国历史上一道奇异的风景线。
丁酉乡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拉开了序幕。少年天子顺治皇帝去年刚刚顺利册封红粉知己董鄂妃为皇贵妃,心情大好,突然决定有所作为,要对科举加以整饬。丁酉的前一科,顺治十一年(1654)的甲午,人称“甲午一榜无不以关节得幸,于是阴躁者走北如鹜,各入成均,若倾江南而去之矣”(《研堂见闻杂记》)。顺治皇帝有所察觉警惕,因而不但在选派主考官上格外费心,还事先对考官们告诫说:“考官阅卷有弊者,杀无赦!”语气十分严厉。然而,科场积弊由来已久,似乎谁也没有太把年轻皇帝的话当回事。
从乡试,到会试,再到殿试,这是种层层上升的制度,越往上,关防越是严密,作弊越难。且会试、殿试均是在皇帝脚下举行,镇之以天子之威,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不敢轻易尝试。因此,在几级考试中,乡试就成为最容易产生科场关节的地方。
根据规定,凡国子监监生及府州县学生员学成者(即通过学政主考的岁考的秀才)、儒士未仕者、官未入流者,都可以参加乡试,人数不限。一些有钱人家的公子因读书不熟,才思迟钝,连秀才都考不中,本来是没有资格参加乡试的。但只要打通地方关节,公开纳资捐钱,便可附名府县学,或取得略胜于府县学生员的国子监监生的资格,名正言顺地取得参加乡试的通行证,不必冒任何风险。不过,要通过乡试,取得举人资格,难度就大多了,因为各省乡试录取举人的名额是有规定的,报名的考生历来远远高于录取名额。不过,一旦中了举人,便具备了做官的资格。正如《儒林外史》中所言:“不要说算命、拆字是下等,就是教馆、做幕,都不是个了局。只是有本事进了学,中了举人、进士,即刻就荣宗耀祖。”中举的诱惑相当之大,对于一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人来说,想要挤过乡试这座独木桥,混上举人的身份,就只能另想他法了。
来自浙江湖州苕溪的贡生(秀才)张汉没有就近报名参加在本省省会杭州举行的乡试,而是千里迢迢赶到京师北京参加顺天闱的乡试。他本就家境不佳,凑齐路费已经是十分艰难,更不用说一路北上舟马劳顿之辛苦。张汉如此费尽周折地报名顺天乡试,自然是有理由的。按照当时规定,每次乡试,各省录取的名额事先都有规定,且数量不一,根据各地文风、人口而定,如此,顺天则高居各省之首。录取名额多了,录取的几率自然就大得多,因而全国各地不少士子像张汉一样,宁可多花路费,也要参加顺天的乡试。
当时士子齐集北京,人头簇簇,蔚为大观。张汉到京师后,四下一打听,才知道形势严峻,来顺天参加乡试的生员有四千人,贡监生一千七百余人。将近六千人的考生,录取名额只有二百零六名。如此悬殊之比例,令不少报考者开始打起了考官的主意。而一些出身富贵的考生更是有备而来,辇金载银,齐集京师,打算以财神开路,务求金榜题名。
张汉囊中羞涩,连食宿都成问题,不得不借宿在湖州同乡李振邺家,当然无力用金钱去贿赂考官。看到众多竞争者八仙过海、各显神通,他不由得十分发愁。就在此刻,喜讯从天而降——张汉的朋友李振邺竟然被内定为本届顺天闱乡试同考官。
清朝对乡试考官的任命有明文条例规定:各省正、副主考官分别以翰林、给事中、光禄寺少卿、六部司官、行人、中书评事等选任,各部衙门慎选报送后,由吏部拟定正陪,疏请皇帝任命;已充任会试同考、乡试主考官者不得重送;顺天同考官由吏、礼二部选用,各省同考官则由巡按御史从当地选用。
当年顺天科场主考官为翰林侍读曹本荣(湖北黄冈人)和侍讲宋之绳(江苏溧阳人),二人均是学问渊博的翰林,由顺治皇帝亲自选派。特别要强调的是,这两位主考官均是南方籍大臣。之后兴起的科场大狱之所以结果如此惨烈,开“科场作弊者死”之先例,其实就是南方籍大臣与北方籍大臣党争的结果。
历来乡试考生众多,正、副两名主考无法遍阅全部考卷,所以按照惯例还要另外选派十四名考官,称为“同考官”,又叫“房官”,负责分房阅卷,先筛选考卷,有看中的,再依比例向正、副主考推荐。同考官多为进士出身的闲散小京官,一般从各衙门中科举出身而有才名的散官中选出。因为同考官向主考官推荐的试卷,十之七八会被录取,这其中大有文章可做,所以每到乡试举行前两三个月要内定同考官人选的时候,就开始有京官竭力钻营,以谋一席同考官之任。刑科右给事中任克溥便一直垂涎同考官的席位,但却没有被选中,心情很是郁闷。大理寺的左评事李振邺、右评事张我朴及国子博士蔡元禧、行人司行人郭濬等都是当时颇有才名的新进,因此在这一年被膺选入闱。尤其李振邺、张我朴二人均年仅三十有余,号称年少轻狂,立即成为不肖士子们刻意钻营通关节的目标。
李振邺,浙江湖州归安(今浙江吴兴)人,顺治九年(1652)进士。他是科举正途出身,少年新进,一直在冷衙门中当一个闲官,官职不大不说,平日还清闲得发慌,毫无油水可捞。他早就有一肚子的窝囊气,所以,这次意外被选为同考官后,就已经打定主意要大捞一笔,力争宦囊大饱,满载而归。
刚好此时,李振邺又遇上了一件烦心事,一直呆在家乡的妻子来信告知,不日即将来京。而之前他曾瞒着妻子,在京城偷偷娶了一房小妾。李振邺素来惧内,必须得赶在夫人到达之前,将小妾打发掉。但一日夫妻百日恩,要让他就此将小妾扫地出门,他又有些舍不得。思来想去,始终没有良策。刚好寄宿在自家的张汉进来,李振邺突然心生一计,主动找到张汉,提出要将小妾无偿相送,条件是在李夫人未到之前,他仍然有权占有小妾。张汉对此飞来艳福,自然满口答应。
这边的问题解决了,那一边的小妾却觉得十二分的委屈,要她改嫁给一个穷酸秀才,无论如何她都不肯答应。李振邺便告诉了小妾他已经被内定为同考官的事,他打算让张汉做中间人,去联络三名急于中举的考生,一名考生收取贿银六千两,张汉再加收两成的中间费一千二百两,这样,小妾也就衣食无忧了。小妾听了十分欢喜。于是,李振邺通过小妾带话,让张汉出面,去向考生卖考场关节。
科场作弊手段花样很多,但总的来说只有两大类:一类是考生单独作弊,只牵涉考生本人;第二类则是考生与考官通同作弊。
考生本人作弊最常见的就是挟书,即偷偷地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或写有文字的字条带进考场。从唐朝开始,就开始禁止挟书。据《通典卷十五》记载:“礼部阅试之日,皆严设兵卫,荐棘围之,搜索衣服,讥呵出入,以防假滥焉。”但挟书之禁终唐一朝未成为定制。一直到北宋时,才专门设监门、巡铺等官吏,搜索巡查考生是否挟书,一旦发现,便会严加处罚,即取消一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,南宋时加重为取消五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。明清时也一再申严挟书之禁,并进一步加重了处罚,如顺治二年(1645)即明确规定:“生儒入场,细加搜检。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,先于场前枷号一个月,问罪发落。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同罪。”(《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七》)康熙五十三年(1714)又规定:“凡考试,举人入闱,皆穿拆缝衣服,单层鞋袜。止带篮筐,小凳,食物,笔砚等项,其余别物,皆截留在外。如违治罪。”(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一》)乾隆九年(1744),又进一步详细规定:“士子服式,帽用单层毡;大小衫袍褂,俱用单层,皮衣去面,毡衣去里,裤油布皮毡听用,止许单层;袜用单毡,鞋用薄底,坐具用毡片。”至于士子考具:卷袋不许装里,砚台不许过厚,笔管镂空,水注用瓷;木炭止许长二寸;蜡台用锡,止许单盘,柱必空心通底;糕饼饽饽,各要切开。至考篮一项:应照南式考篮,编成玲珑格眼,底面如一,以便搜检。士子点名时,头二门内,令搜役两行排立,士子从中鱼贯而入。以两人搜检一人,细查各士子衣服,器具,食物,以杜怀挟之弊。若二门搜出怀挟,即将头门不能搜出之官役,照例处治。”这些措施虽然难以杜绝怀挟之弊,但对于防弊显然有重要的作用,如乾隆九年(1744)顺天府乡试,当场查出四十二名挟书者。乾隆皇帝为之震怒,特派遣亲近大臣严密稽查,规定凡搜得一名挟书,给搜役银三两。顿时,有两千八百名考生不等点名便闻风而散去。
考生单独作弊除了挟书外,还有传义之弊,即在考场中传递字条。宋朝在考场设有巡铺官,明清设有巡绰官,均是为了防止传义之弊。
与挟书、传义相比,代笔更加隐蔽,更难以被发现,因此雇人代考之事时有发生。历代都针对代笔采取了许多措施,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类:一是鼓励告发代笔之人,利用民间的力量起到监督、监察的作用。二是对比考生笔迹,以防假冒。乡试前,让考生亲自书写卷首家状,等乡试合格之后,再对照家状与试卷的笔迹。三是采取复试之法。清朝乡试、会试放榜后,在参加会试、殿试之前,均要进行复试,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杜绝冒名顶替。
清朝时,还采取了对考生相貌年龄记录在册的做法。由于没有照相术,这种记录只能靠文字描述,因而闹出了不少笑话。清初有一胡姓考官督学监考,严格地按照名册来仔细核对考生的相貌年龄。原造册者将“有须却不浓密”写成“微须”。胡考官认为“微”的意思是“无”,因此将所有有须的考生都拒之门外。一考生据理力争,胡考官怒斥说:“你难道不知道朱熹注‘微,无也’吗?”该考生反唇相讥道:“《论语》中说孔子‘微服而过宋’,岂是说老夫子赤膊精光,身上什么也没穿吗?”
以上三种作弊方式都只与考生本人有关,风险相对较高,容易暴露。另外一类考生考官联合作弊的方式就相对隐蔽多了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考生贿买考官,让考官预先泄露试题。历史上,最著名的卖题作弊当属明朝弘治年间的程敏政泄题事件,大名鼎鼎的江南才子唐伯虎也被牵连其中。